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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月11日,河南发改委发布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附: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等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小额零星工程及其他符合简化申报程序的,以及国家、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价差预备费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确定。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履行概算审批程序。已批准的概算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五条项目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第六条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将项目概算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范围内。经优化后项目概算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申报概算核定。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或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后函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由国家审批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核定项目概算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项目概算申请文件;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初审意见; (二)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及概算文件。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概算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后,及时核定概算。 第十二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十三条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履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执行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主管部门监管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后的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工期情况按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预算编制及执行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要求,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十七条按规定实行代建制或总承包制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项目实行分类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要求。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评估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等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服务,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对主体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工作并委托结算复审。 第四章概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 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 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审计厅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进行审计,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概算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定总概算内自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处理。 第三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 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省有关概算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和水平,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强化预算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还存在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题,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也密切关注。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2020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2019年中央决算草案时,明确提出“规范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在从委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作出引导规范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提升执业质量。 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并将其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的抽查复核和再评价工作,对相关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了延伸监督,对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约谈批评、问题警示等方式,督促其认真整改,有效促进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从财政部门调研情况看,许多第三方机构强烈呼吁财政部门加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管,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因此,客观上有必要在总结提炼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从受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这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从事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2.问:请简要介绍下《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 答:财政部高度重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将《办法》列入部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020年初***今,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2020年初,通过专题调研、座谈研讨、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了部分地方财政厅(局)、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见,全面深入研究当前形势下开展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二是形成《办法》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在前期深入研究基础上,2020年上半年,起草形成《办法》初稿。2020年下半年,广泛征求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2月8日***3月10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部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开展座谈,再次就《办法》征求与会各方意见建议。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布《办法》。2021年3月***今,根据社会公众和各方所反馈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采纳了相关建议,在部内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后,正式对外发布《办法》。 3.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共32条。第1条***第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监管职权等。第6条***第12条,明确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人员的职业原则、行为规范、信息录入等。第13条***第21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第22条***第29条,明确了行政救济、监督检查、违规管理、监管责任等。第30条***第32条,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施行日期等。 《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4.问:《办法》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提高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方面提出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一是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包括: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定“主评人”制度,压实“主评人”责任,由专业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主评人”对绩效评价业务进行把关和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提升。 三是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办法》第13条***第21条对签订委托合同、成立工作组、实施现场调查、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上传报告信息、资料归档和保护信息安全等绩效评价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推进多种监管方式有效融合。一方面,强化信用监管。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相关基本信息、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绩效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相关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5.问:《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避免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办法》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准入门槛,未增加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就委托方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择优评定“主评人”等提出相关要求,并优化监管方式,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实施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这样的安排,既避免了采取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式设置绩效评价准入门槛,又有利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主动进入绩效评价市场,培育壮大绩效评价专业力量,快速提升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作为《办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财政部依托“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开发了信用管理平台,既为社会公众查询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信用情况提供了便利,也为绩效评价委托人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支撑,充分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 6.问:《办法》与财政部今年1月份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对《办法》来说,《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上位法”意义,它是《办法》起草的重要依据。同时,《办法》偏重规范和引导第三方机构,紧紧聚焦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是《意见》相关要求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如在优选第三方机构方面,《意见》明确“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办法》细化了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三个具体条件,并明确“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在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办法》通过“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举措,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操作措施。 7.问: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办法》将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取得预期成效,财政部门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办法》出台后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同志、第三方机构代表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解读《办法》内容,在全社会扩大政策知晓度,确保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理解。 二是加强调研和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持续跟踪《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各有关方面积极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开展相关培训。 三是做好平台测试和上线工作。加快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根据各有关方面反馈的问题,对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确保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运行。 四是持续加强培育和规范工作。服务和监管并重,进一步强化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育引领和服务保障,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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